计算机系上网安全管理制度
一、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将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停止上机、永久取消上机资格、行政处分及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必须按规定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