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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阅读次数:3487 发布: 计算机系 发布时间:2020-01-0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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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00824日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以下的按0.5%,3000-5000的按1%,5000-10000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1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党费收缴规定200841日起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4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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