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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阅读次数:3384 发布: 计算机系 发布时间:2020-01-0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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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2010〕19 201011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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